信用证知识大全
一、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跟单信用证基本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这其中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2.对货物的要求:这其中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对运输要求:这其中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以及可否中途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如保险单等。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它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特别条款:银行间的费用条款、寄单条款、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所遵循的国际。
6.责任条款:最晚交单期、银行保证条款等。
(判断)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该信用证是无效的。(是)
(三)跟单信用证特点
1.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005年试题)
根据《UCP500》的规定,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应该是( C )
A、进口商 B、通知行 C、开证行 D、议付行
2.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3.单据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四)跟单信用证流程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需要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一般原理来分析,如果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1.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4.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
5.出口人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或者进行下一步。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议付行付款给出口人。
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0.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
二、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开证行的责任:
合理审慎的审核单据
发出不符点通知
第一性且终局性的付款责任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向信用证上的指定银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账户行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它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海运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思考:与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有什么关系?
(二)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标准,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而“保兑”则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那么,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就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量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三)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追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2004年名词解释)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电报或电传通知后,有义务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2005年试题)
在国际贸易中,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人利用了( B )
A、出口人的资金 B、开证行的资金
C、通知行的资金 D、议付行的资金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因此,其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人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七)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等。
(八)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
信用证英语-信用证种类 ----Kinds of L/C 1. 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6.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 7.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 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documentary L/C/clean L/C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 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 旅行信用证 信用证有关各方名称 ----Names of Parties Concerned 1. opener 开证人 (1)applicant 开证人(申请开证人) (2)principal 开证人(委托开证人) (3)accountee 开证人 (4)accreditor 开证人(委托开证人) (5)opener 开证人 (6)for account of Messrs 付(某人)帐 (7)at the request of Messrs 应(某人)请求 (8)on behalf of Messrs 代表某人 (9)by order of Messrs 奉(某人)之命 (10)by order of and for account of Messrs 奉(某人)之命并付其帐户 (11)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 account of Messrs 应(某人)得要求并付其帐户 (12)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 received from accreditors 根据已收到得委托开证人得指示 2.beneficiary 受益人 (1)beneficiary 受益人 (2)in favour of 以(某人)为受益人 (3)in one's favour 以……为受益人 (4)favouring yourselves 以你本人为受益人 3.drawee 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指汇票) (1)to drawn on (or :upon) 以(某人)为付款人 (2)to value on 以(某人)为付款人 (3)to issued on 以(某人)为付款人 4.drawer 出票人 5.advising bank 通知行 (1)advising bank 通知行 (2)the notifying bank 通知行 (3)advised through…bank 通过……银行通知(4)advised by airmail/cable through…bank 通过……银行航空信/电通知 6.opening bank 开证行 (1)opening bank 开证行 (2)issuing bank 开证行 (3)establishing bank 开证行
7.negotiation bank 议付行 (1)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2)negotiation bank 议付行 8.paying bank 付款行 9.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 10.the 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 Amount of the L/C 信用证金额 1. amount RMB¥… 金额:人民币 2.up to an aggregate amount of Hongkong Dollars… 累计金额最高为港币…… 3.for a sum (or :sums) not exceeding a total of GBP… 总金额不得超过英镑…… 4.to the extent of HKD… 总金额为港币…… 5.for the amount of USD… 金额为美元…… 6.for an amount not exceeding total of JPY… 金额的总数不得超过……日元的限度 ----- The Stipulations for the shipping Documents 1. available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bearing our credit number and the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opener 凭交出下列注名本证号码和开证人的全称及地址的单据付款 2.drafts to be accompanied by the documents marked(×)below 汇票须随附下列注有(×)的单据 3.accompanied against to documents hereinafter 随附下列单据 4.accompanied by following documents 随附下列单据 5.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要求 6.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in duplicate 随附下列注有(×)的单据一式两份 7.drafts are to be accompanied by… 汇票要随附(指单据)…… ----Draft(Bill of Exchange) 1.the kinds of drafts 汇票种类 (1)available by drafts at sight 凭即期汇票付款 (2)draft(s) to be drawn at 30 days sight 开立30天的期票 (3)sight drafs 即期汇票 (4)time drafts 远期汇票 2.drawn clauses 出票条款(注:即出具汇票的法律依据) (1)all dar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contain the clause “Drafts drawn Under Bank of…credit No.…dated…” 本证项下开具的汇票须注明“本汇票系凭……银行……年……月……日第…号信用证下开具”的条款 (2)drafts are to be drawn in duplicate to our order bearing the clause “Drawn under United Malayan Banking Corp.Bhd.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dated July 12, 1978” 汇票一式两份,以我行为抬头,并注明“根据马来西亚联合银行1978年7月12日第……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立” (3)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to be marked:“Drawn under…Bank L/C No.……Dated (issuing date of credit)” 根据本证开出得汇票须注明“凭……银行……年……月……日(按开证日期)第……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立” (4)drafts in duplicate at sight bearing the clauses“Drawn under…L/C No.…dated…” 即期汇票一式两份,注明“根据……银行信用证……号,日期……开具” (5)draft(s) so drawn must be in scribed with the number and date of this L/C 开具的汇票须注上本证的号码和日期 (6)draft(s) bearing the clause:“Draw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No.…(shown above) of…Bank” 汇票注明“根据……银行跟单信用证……号(如上所示)项下开立”
Invoice 1.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已签署的商业发票 (in duplicate 一式两 in triplicate 一式三份 in quadruplicate 一式四份 in quintuplicate 一式五份 in sextuplicate 一式六份 in septuplicate 一式七份 in octuplicate 一式八份 in nonuplicate 一式九份 in decuplicate 一式十份) 2.beneficiary's original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 at least in 8 copies issued in the name of the buyer indicating (showing/evidencing/specifying/declaration of) the merchandise, country of origin and any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以买方的名义开具、注明商品名称、原产国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签署的受益人的商业发票正本至少一式八份 3.Signed attested invoice combined with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value in 6 copies as reuired for imports into Nigeria. 以签署的,连同产地证明和货物价值的,输入尼日利亚的联合发票一式六份 4.beneficiary must certify on the invoice…have been sent to the accountee 受益人须在发票上证明,已将……寄交开证人 5.4% discount should be deducted from total amount of the 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的总金额须扣除4%折扣 6.invoice must be showed: under A/P No.… date of expiry 19th Jan. 1981 发票须表明:根据第……号购买证,满期日为1981年1月19日 7.documents in combined form are not acceptable 不接受联合单据 8.combined invoice is not acceptable 不接受联合发票 Bill of Loading ---提单 1. full set shipping (company's)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to order of shipper endorsed to … Bank, notifying buyers 全套装船(公司的)洁净已装船提单应注明“运费付讫”,作为以装船人指示为抬头、背书给……银行,通知买方 2.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in negotiable form 作成可议付形式的提单 3.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importer(openers,accountee) 洁净已装船的提单空白抬头并空白背书,注明“运费付讫”,通知进口人(开证人) 4.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cargo receipt made out to our order/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 notify buyers M/S … Co. calling for shipment from China to Hambur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货运收据作成以我(行)为抬头/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买方……公司,要求货物字中国运往汉堡,注明“运费付讫”/“运费在目的港付” 5.bills of lading issued in the name of… 提单以……为抬头 6.bills of lading must be dated not before the date of this credit and not later than Aug. 15, 1977 提单日期不得早于本证的日期,也不得迟于1977年8月15日 7.bill of lading marked notify: buyer,“Freight Prepaid”“Liner terms”“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not acceptable 提单注明通知买方,“运费预付”按“班轮条件”,“备运提单”不接受 8.non-negotiable copy of bills of lading 不可议付的提单副本 -----Certificate of Origin 1.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China showing 中国产地证明书 stating 证明 evidencing 列明 specifying 说明 indicating 表明 declaration of 声明 2.certificate of Chinese origin 中国产地证明书 3.Certificate of origin shipment of goods of … origin prohibited 产地证,不允许装运……的产品 4.declaration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产地生明) 5.certificate of origin separated 单独出具的产地证 6.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格式A”产地证明书 7.genet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普惠制格式“A”产地证明书
跟单信用证种类资料
一、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是否有保兑行参与,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信用有开证行和保兑行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有利于安全收汇。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二、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注明“即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此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付款行或开证行只凭货运单据付款。证中一般列有“当受益人提交规定单据时,即行付款”的保证文句。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日期。付款行付款后,不得对受益人追索,因此付款行为出口地银行时,受益人交单、取款极为方便,对受益人最为有利。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因不使用汇票,没有承兑行为,要求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
3.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是指使用远期汇票的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先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这类信用证远期收付的贴现息和手续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例:就出口商的收汇时间来说,假远期信用证相当于( D )
A.循环信用证
B.远期信用证
C.备用信用证
D.即期信用证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三、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发运期间等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原证制作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四、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
1、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因此,其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人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经过一定时间方可恢复原金额并再度使用。
非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经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
例:使用循环信用证的目的在于简化手续和减少开证押金,这种信用证一般适用于( )
A.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
B.中间商用于转运他人货物的合同
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
D.定期分批、均衡供货、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
答案:D
我出口新加坡一批货物共3万美元,分批交货,循环信用证交付,每期使用金额1万美元。如合同规定,每期需等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则这张信用证是( )
A.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B.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C.自动循环信用证
D.自动与非自动同时使用
答案:A
2、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等。
例:对开信用证中,第一张信用证的金额与第二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是)
在对开信用证业务中,两张信用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分别生效 ( 是 )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 ( 是 )
3、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国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
信用证的内容
一、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并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繁有简,有标准格式的,也有非标准格式的,但其内容基本相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受益人(卖方): BENEFICIARY
3、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4、通知行: ADVISING BANK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行:PAYING BANK
7、偿付行:REIMBURING BANK
(二).信用证的性质、种类
一般为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如: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CONFIRMED /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TRANSFERABLE /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
(三).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与地点
如:L/C NO: E-02-L-02969
DATE AND PLACE OF ISSUE:2001/09/28 HONGKONG
信用证的操作
一、UCP600的变化
1、HONOUR:“兑付”这个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从信用证使用角度,特别是从受益人角度来看,无疑是有利的。
2、议付的定义。
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3、单据处理的天数。
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
4、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对银行拒付后的单据处理,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的规定。
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四种选择,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
UCP600第十六条“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等。以上条款的规定,对银行在拒付单据后的工作程序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
5、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在于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此外,UCP600相比UCP500还有一个重要的条款改变,旨在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或者简单说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利。
信用证软条款
目 录
1概念
2特征
3避免办法
4软条款
5相关案例
1概念
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国际商会并未于UCP600以及其他出版物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对该概念的界定持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至今仍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
国外研究的一种定义为:Softclause, 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beneficiary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
在国内对软条款从不同角度的定义,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软条款是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或者条款规定单据取得需要进口商的配合,从而使进口商掌握贸易主动权,致使出口商面临交单不符的风险。笔者认为该观点对软条款涉及的内容理解过于狭隘。软条款应可能涉及信用证业务过程的每一环节,而不仅是信用证生效的环节,还应包括装运环节、商检环节、议付环节等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软条款就是纯粹的陷阱条款,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添加某些条款设置陷阱,以掌握基础贸易的主动权。事实上这种观点就是把整个软条款问题当作信用证欺诈的其中一种途径。笔者认为该观点仍显片面,因为软条款也有可能在受益人知情的情况下实现,这就缺乏欺诈的构成要件。
还有观点说软条款就是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软条款的设置就是让开证行随时免责,企图正当免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观点下的软条款信用证违反了UCP600的相关规定,其途径无非通过将信用证议付与基础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等具体内容相联系,但实务中常见的软条款不仅仅只有这些,故笔者认为该定义依然不够全面。
尽管观点千姿百态,但其对软条款的认识都有基本的共同点。笔者认为国外的定义界定已经比较全面地体现软条款的内涵。即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
2特征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3避免办法
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 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4. 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5. 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6. 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4软条款
下面提供一些常见的软条款(The Soft Clause):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举例如下:
1.The certificates of inspection w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the applicant of L/C before shipment of cargo, which the signature will be inspected by issuing bank.
2.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the appointing vessel by the applicant of L/C and adding a cable/telex amendment of L/C by issuing bank to advising bank, which an amendment should be negotiated accompanied with the original documents.
3.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the issuing bank.
4.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all duly signed and counter-signed by MR. ** and MR. *** of L/C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held in *** bank.
5.Quality confirm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conform with that held in your fil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stating date, value, quantity of goods and dated not later than Sept, 10, 1998.
5相关案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该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这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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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中英文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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