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日前,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2012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答: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鉴于此,2011年12月,外汇局、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联合推出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优化升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的力度。试点以来,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完善改革试点措施。目前,试点地区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良好,试点成效明显,得到了贸易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已具备了全国推广的基础和条件。为此,外汇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答:一是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贸易收付汇效率明显提高。新制度下,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从试点地区经验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缩短,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得到提高。
二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风险监管能力得到切实加强。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通过对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实现宏观监测与微观管理的有效结合,风险监测能力得到切实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三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外汇局大幅清理法规,共废止120多个现行法规。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理解和执行。同时,外汇局等监管部门通过动态分类、持续监管、到期评估的机制加强正向引导,以精准打击实施失信惩戒,与市场主体一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答: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四是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答:一是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贸易收付汇核查数据及分类监管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向外汇局传输企业报关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外汇局传输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及骗税企业名单等监管信息,作为外汇局加强管理的参考。
二是建立部门间个案协查机制。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及时通报日常监测及核查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共同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三是非现场监测。通过总量核查、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等方式,对所有贸易企业实施多维度、全口径监测,有效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主体,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
五是分类管理。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1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1]55号 |
2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2]106号 |
3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3]7号 |
4 |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 署监[1996]28号 |
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 | 汇国函[1996]319号 |
6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 | 汇国函[1997]62号 |
7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 汇发[1998]48号 |
8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1999]97号 |
9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 汇发[1999]216号 |
10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 汇发[2001]7号 |
11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1]64号 |
12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 汇发[2001]102号 |
13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汇发[2001]120号 |
14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3]14号 |
15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 汇发[2003]15号 |
1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3]126号 |
17 |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 署科发[2003]206号 |
18 |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署电发[2003]249号 |
19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5]91号 |
20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函[2005]1051号 |
21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 国税发[2006]91号 |
22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68号 |
23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88号 |
24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发[2007]92号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31号 |
26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26号 |
27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 | 国税函[2008]51号 |
28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南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49号 |
2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3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汇国函[1995]195号 |
3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 | 汇发[1998]79号 |
3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1998]97号 |
3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 汇发[1999]78号 |
3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 汇发[1999]84号 |
3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 汇发[1999]85号 |
3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 | 汇发[1999]91号 |
3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 | 汇发[1999]217号 |
38 |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管函[1999]18号 |
3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 汇复[2000]413号 |
4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托收项下付汇审核业务问题的复函 | 汇综函[2000]34号 |
4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 汇发[2001]140号 |
4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 汇发[2001]186号 |
43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 汇综发[2001]34号 |
4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 汇复[2001]73号 |
4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分局在东山县进行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试点的批复 | 汇复[2001]325号 |
46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 汇经复[2001]38号 |
47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 汇经复[2001]43号 |
4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2]65号 |
4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2]94号 |
5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为买方信贷项下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2]107号 |
5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专项考评办法》的通知 | 汇发[2002]108号 |
5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 | 汇复[2002]175号 |
5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3]11号 |
5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汇发[2003]40号 |
5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以及上报第二批自动核销企业材料的通知 | 汇发[2003]63号 |
5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3]79号 |
5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汇发[2003]91号 |
5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3]98号 |
5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汇发[2003]107号 |
60 | 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电子口岸政务IC卡数字证书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 汇综发[2003]43号 |
61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备案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汇综发[2003]122号 |
6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的通知 | 汇发[2004]25号 |
6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4]86号 |
6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4]91号 |
6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的批复 | 汇复[2004]42号 |
6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类新产品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 汇复[2004]274号 |
6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辖内试行《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 汇复[2004]450号 |
68 | 关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增加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信函[2004]13号 |
6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汇发[2005]12号 |
7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山东省等分局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5]37号 |
7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5]73号 |
7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5]79号 |
7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兑业务项下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 汇复[2005]304号 |
74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推介远程核销和代转核销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经函[2005]4号 |
7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交换数据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6]21号 |
76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06]83号 |
7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7]21号 |
7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8]30号 |
7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8]34号 |
8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8]46号 |
8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8]56号 |
8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8]73号 |
83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23号 |
84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功能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25号 |
85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40号 |
86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44号 |
87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57号 |
88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63号 |
89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70号 |
90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74号 |
91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76号 |
92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93号 |
93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08]195号 |
9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试点的通知 | 汇发[2009]20号 |
9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 汇发[2009]35号 |
9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 汇发[2009]37号 |
9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 汇发[2009]43号 |
9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 汇发[2009]45号 |
99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09]36号 |
100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09]78号 |
101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09]108号 |
102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数据的通知 | 汇综发[2009]110号 |
10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10]40号 |
10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 汇发[2010]44号 |
10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10]57号 |
10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 汇发[2010]61号 |
10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10]67号 |
108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月度贸易收付汇数据提取办法的通知 | 汇综发[2010]64号 |
109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控风险防范指引(第一期)》的通知 | 汇综发[2010]96号 |
110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10]130号 |
111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 汇综发[2010]144号 |
112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和使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综发[2010]149号 |
11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 汇复[2010]248号 |
11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汇发[2011]29号 |
11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11]39号 |
11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汇发[201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