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付不付多交的货物金额?(兼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锦)

茗语嫣 发表于 2013-9-27 21: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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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钟燕
今日上午,戴老师上我们的国贸案例分析。先感谢老师的对我们第五组屡次的认可。

老师问起一案例: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每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大约25万美元……”但未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多装了15公吨。

请问:单据符合要求和规定。银行会不会付多交这15公吨货物的钱? 同学意见不统一。老师也不确定。她说要问有实践工作的人。

本人的意见是,要付。我认为:溢短装是在合同中,信用证中出现的。在实际的单据中,卖方实际装了多少货,才出装箱单,报关单等单据的。而多交的15公吨的货物也应该写上的,单据中显示的数量就是1015公吨,金额也必是单价250美元/公吨乘以数量1015得到的253,750美元。即是:多交的15公吨产生的3,750也应该支付给卖方的。《公约》中规定的多交货物按合同价格来付款。意思是多交的货物同样要按合同的单价来计算付款。

以上是本人的看法。

切盼指点!岛主,凤姐,霞姐,其他各位高人,come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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