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简称。
美国对航运事业的立法和管理处主要有三个部门。第一个部门是议院中的航运和渔业委员会,主要是立法;第二个部门是美国运输部下设的海运管理署,主要负责对美国船公司进行管理;第三个部门是联邦海事委员会,它具有行政立法、准司法和执法三种职能,主要对美国外贸海运业务进行监督。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有五个人组成,其中一个主席,四个委员,主席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
美国航运法规定中有关于“受控制承运人”的条文。所谓“受控制承运人”是指其本身或其营运的资产是由所悬国旗的国家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中国的船公司,美国认为是国家控制的船公司,因而也被列入被控制承运人的范畴。目前世界上共有100多家船公司被美国列为受控制承运人。
在美国所有的承运人须向FMC申报、登记其运价或服务合同,并且必须按照登记的运价表或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受控制承运人在运输第三国货物的时候,其更改运价必须向FMC申报登记运价的30天后才生效。非受控制承运人调整运价,在向FMC申报时立即生效。显然这对受控制承运人的市场竞争是不利的。
1984年航运法第八条、C款规定:远洋公共承运人或公会得与托运人或托运人协会在遵守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订立服务合同。除设计散装货、林业产品、回收废金属、废纸的服务合同外,根据本款订立每一合同,都应以保密方式向海事委员会申报,同时应将此项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处于相同地位的所有托运人查阅。
服务合同是指在托运人(货主)与远洋公共承运人(船公司)或班轮公会之间签定的合同。在合同中,托运人承担义务,在一定期限之内提供一定数量的货载。远洋公共承运人或班轮工会则保证按某一费率或运价表收费,并保证提供一定的服务,诸如保证舱位、运输时间、挂港顺序或类似服务项目。服务合同中还可就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将如何处理一事作出规定。为了享受服务合同的优惠条件。享受合同优惠条件的托运人不享受回扣。如在服务合同未列名的托运人享受合同的优惠条件,被视为拿回扣行业,是非法的。
处在同等条件下的托运人要求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使用跟随原则,则船公司应该同意,时间在一个月之内。这就是“ME TOO”原则。承运人为了防止处于相同地位的托运人滥用跟随原则,往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在服务合同中的货名比较笼统,而向FMC登记的运价本中详细列出,拉长运输时间,对舱位限量等。
关于服务合同中的运费,由于托运人在固定时间内保证提供相应的货量,承运人作为优惠条件给予托运人低于登记运价本的费率。
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与实际承运人签定服务合同。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签定服务合同有以下条件:一、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签定,不能以其他身份签定;二、无船承运人要有一个向FMC登记的运价本,以登记运价向真正的货主收取运费,不能以服务合同中的优惠运价收取。无船承运人可以得到运费差价;三、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签定服务合同后,不能再收取实际承运人的揽货佣金。
FMC对受控制承运人的管理其目的是维护美国船公司的利益。美国1988年的《外国航运行为法》授权FMC调查美国外贸海运中对美船公司存在的不利条件。该法规定凡是外国法律、政府和企业行为构成对美船公司的威胁,都可以调查,但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美国船公司和其他国家的船公司向其提出抱怨,也可以立案调查。只要有关的货主、船公司、无船承运人和代理向FMC提出申诉,它就可以调查处理。如果它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发现问题,也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却有违反服务合同等行为,或对美国船公司有不利影响,按其法律规定,可采取制裁行动。制裁主要有终止船公司的运价本和业务协议。FMC认为承运人登记的运价不公平合理,可以终止执行;限制挂靠美国港口船舶的艘数;每个航次处以最多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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