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
国际货代(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行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货物流通领域的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
经过几百年的实践,伴随着不同历史时期客户需求的不断提升,国际货运代理从最初的收发货人代理发展到运输合同当事人再到当今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及至供应链服务商,其业务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传统进出口货物的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监装/卸、中转、分拨以及办理报送报检、货物保险等与国际运输相关的一系列服务活动,还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会展与私人物品运输、国际快递、第三方物流等新兴业务。
《2013-2017年中国国际货代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1]显示,国际货代已基本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外向型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6年全球有40000多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布在世界各地,从业人员达到1000万。到2009年12月,国内直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已超过20387家,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并且从业人员数正以10%的比例逐年递增。
中国国际货代行业的发展方向是国际物流。未来5-10年,中国的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将会在调整结构、转变方式的基础上实现新的跨越,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会不断上升,总量和规模仍将继续扩大,这将赋予国际货代企业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2 定义
国际货代的定义: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要服务的企业被称之为国际货代。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其规定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国际货代的服务范围:国外提货,国外报关,订舱,包装,国内清关,国内仓储,国内派送等。
3 作用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证明已收到或接管提单所列货物
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铁路运输的特点
①运速较快
②运输量大
③运输成本低
④运输的准确性与连续性好
⑤安全性能较高
⑥初期投资大
4 特征
①“一人”是指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②“一票”指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全程使用一张运输单据;
③“两国”指多式联运合同中,涉及货物的接管和交付必须发生在两个国家的国境内;
④“一个费率”是指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报出一个全程费率,实行全程单一运费率;
⑤“两种方式”是指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5 特点
①班轮运输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固定费率,这是其最基本的特点
②承托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豁免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并发统一的国际公约制约,而不需要另定运输合同
③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限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
④承运人负责装货,卸货和理舱作业,有时还负责码头至船边(或船边至码头仓库)的搬运作业。航线两端的货物业务一般委托代理人安排和处理。
6 用途
①运输合同,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②承运人接收货物的依据
③运费结算的凭证
④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⑤保险证明
⑥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7 案例
1.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①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②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2.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严重受损,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试回答如下问题:
1.承运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收货人是否可以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为什么?
3.空运代理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空运代理是否有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托运人不仅应对自己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2.不可以。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4.无权。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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