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南岛主 发表于 2006-08-13 12:39:53
信用证的修改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 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 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
几个常见问题的处理
1、关于装期、效期和到期地点:
(1)说服客户开证时装期合理后推,实际按约定时间发货,证内列明ZI天交单期限,或证内不设交单期限,根据《UCP500》规定,则视作21天内交单,交单期决定着实际效期,交单期越长,对受益人越有利,尤其是国外到期,更需较长变更期,反之,则对受益人不利;
(2)双到期情况下,务必请客户证内列明合理装期及交单期;
(3)到期地点应选中国,国外到期则很不利。
2、关于溢装、超金额、短装、少金额:
(1)以件计价的商品,证内规定不许分批或明确分批数量、无溢短等条款情况下,不能溢短装、增减证内金额;
(2)以件计价商品,证内即使有数量溢短装条款,而无金额增减条款,且不许分批,则只能按证内的金额溢短装,不超差额,也不能低于证内金额;
(3)有些以件计价商品,证内列明每批所有货号、数量等,只许分批,没有溢短装条款,稍不留意,就会出现不符点,如能说服客户证内列明:总数量、总金额、允许分批、溢短装条款、按XX合同执行,不在证内详列每批所有货号、规格、数量等,同时向客户明确表示将按其批次要求办,则可减少相应的不符点;
(4)非以件计价商商品,证内即使列明不许分批、无溢短装条款.在不超过证内金额的情况下,数量有5%增减;
(5)以证内规定允许分批、允许合理溢短装为佳。
3、关于客检/签证:
(1)原则上不应接受客检/签证条款;
(2)证内列明开证行持有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备案的客检/签证条款绝不可接受;
(3)不宜接受客检/签证正本作议付单据,应以传真件或EMAIL副本为宜;
(4)客检/签证应按证内要求办。
4、关于商检证书:
(1)对外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宜请当地代办人先传真过来,审核无误后再寄出;
(2)商检证书内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
(3)品质证校正处仅盖校正章已有被视作不符点的先例,建议商检证书中不宜有校正处,如实在需要校正,应在改动处加校正章和缩签和全名签。
5、关于提单问题:
(1)有些国家的客户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得在提单上加注运费以外的费用,而提交议付的提单偏偏加注:FREE OUT(不管卸)、THC(码头操作费)。实际上,关键在于运价水平,发货人付得多,提单加注就少,甚至没有,反之,则相反。但有些航线例外,如地中海线,多数承运人须在提单上加注:“FREE OUT”。建议删除此条款,如客户坚持不删,则须业务员、运输员与客户、承运人协调。
(2)关于提单少注证内要求的内容、签章不符合《UCP50O》规定、无已装船日期、发货人和通知人名称及地址错误等等问题,这些完全可以避免。建议对货代传来的待确认提单实行二审制,即运输员预审、制单员复审,程序宜为;货代应将预制提单传真给运输员,运输员根据有关信用证预审,预审后,交制单员复审,复审无误后,应由运输员向有关货代确认。正本提草签出后,宜请货代再传来,交运输员或制单员复核无误后,通知有关货代寄来。
(3)提单校正处应有校正章和签发人的缩签或全名签字。
6、关于使领馆认证:
沙特、阿曼等国家客户申请开来的信用证大多规定,发票、产地证甚至船东证明均须使领馆认证,使领馆认证一般需要15天以上,等装集装箱或装船后,去办认证,大多存在过交单期的问题。
(l)洽客户接受:证内规定未认证副本议付,已认证单据直接快邮给申请人(在实务中已有先例);
(2)或请客户接受:证内规定,如果受益人不提供认证单据,则需相应扣减一定金额的费用,由申请人自己办理认证〔在实务中已有先例〕;
(3)或在数量等方面有把握的情况下,提前(提单日期前)10天甚至更早一点去办理认证。
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进口商开证。首先填写开证申请表,说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申请人必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如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外,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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