缮制单据的原则 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严格一致(TheDocumentofStrictCompliance)。严格一致的原则具体表示是“四个统一”,即: 信用证与契约的统一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契约为条件,凡契约所列明的要点必须在信用证中明文列出。信用证所含的条款必须满足契约所列明的内容和要点。 单据与信用证统一 单据的缮制是以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为基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所列的内容一致,即是单据与信用证必须统一。 单据与货物统一 单据所列的有关货物的数据和内容,应与契约规定的货物的实际完全一致,一字不错,一数不差,作到单据所列内容与货物的实际统一。 单据与单据统一 信用证项下诸单据约十多种,例如:商业发票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于包装单、重量尺码单、检验证明书;保险单证有保险单和保险证明书;运输单据有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提单、邮政收据和联合运输提单;特定国家所需的单据有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和原产地证书等。 缮制单据应以如下资料作为依据: (1)国际间的进出口业务是以买卖契约为依据。 (2)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应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若信用证为列明的特殊要求,必须以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或共同默契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为依据。此外,还应注意进口国对单据或进口货物有无特殊规定,如有应遵循其规定。 (3)支付条件是以信用证所列的单据和总金额、运输费用、银行费用为依据。 (4)进出口合同规定的货物上所示的唛头或特殊要求,以开证申请人或以制造商所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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