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
申请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银行开具信用证。
通知: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经审核签字样卡,以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
修改:若开立的信用证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不符或者不妥之处,应予以修改。
议付:受益人依据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并向议付银行提交单据,请求议付。
付款:议付银行于议付垫款后,依程序向付款银行要求偿付。付款银行付款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赎单,凭单提货。
上述流程可概括为“二程序”和“五审核”: 二程序:
1. 生效程序:从开证经通知银行传递至受益人确认收到的信用证的程序,称为“信用证生效”程序。
2. 履行程序:从受益人装运货物至付款人付款赎单的程序,称为“履行程信用证序”。
五审核: 运转程序是表明信用证应由谁来审核和怎样审核信用证。 1. 开证银行审核:开证银行收到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开证银行应该审核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应符合UCP600的有关规定,应符合银行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2. 通知行审核:通知行收到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首先应审核信用证中银行授权签字者的真实性,经审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
3. 受益人审核:受益人收到信用证正本后,应予以审核,以确认信用证的效力。
4. 议付银行审核:受益人制单、交单、请求议付;议付银行审核单据,要求单证必须一致。
5. 付款银行审核:议付银行向受益人议付后,将单据送给付款银行要求偿付垫款。付款银行经审核单据后,议付款额。尔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赎单,凭单提货。上述阐述的是应由谁审核信用证,但审核程序中只有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和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系为主要审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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