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手册(8)制单结汇及单证实操大全

南岛主 发表于 2013-9-28 21: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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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作出口单据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 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ILL OF EXCHANGE
Drawn under
L/C NO.

Dated
Payable with interest@
% Per annum
NO.
Exchange for
(Date)
A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Value received
To:
(Authorized Signature)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

· 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 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 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 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我国外贸运输方式以海运为主。这里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缮制及注意事项。

·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 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即写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 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 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 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 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 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 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 嗟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实际情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 CFR和 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 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 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 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 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 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 而导致巨大损失。

·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 其他。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D.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 保险单编号。
·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 标记。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 包装及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 保险货物名称。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也可填货物的统称。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 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 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 保费及资率。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 该栏仅填"AS ARRANGED"。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 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quot;as per 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 承保险别。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 保险公司签章。

E.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 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 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

·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 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 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 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 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 ? 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F.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G.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 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 (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H.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按不同交易情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邮局收据(Post Receipt)、快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

2 交单结汇
A.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交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B.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接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主要结汇方式如下:

· 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上述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5OO"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 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通常不用汇票,在业务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受益人径直向付款行交单。付款行付款时不扣除汇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显然在信用证方式中,这是对出口商最为有利的一种。

· 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3 单证不一致时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据不符,即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则有下列处理方法:

· 凭保议付。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瑕疵,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议付行所垫付款项和费用,同时电请开证人授权开证行付款。

· 表提。议付行把不符点开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征行意见,由开证行接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复后议付行即行议付。如申请人不予接受,开证行退单,议付行照样退单给受益人。

· 电提。议付行暂不向开证行寄单。而是用电传和传典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点。如开证行同意付款,再行议付并寄单,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单据,设法改正。

· 有证托收。单据有严重不符点,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已无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证,只能委托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函中注明"信用证项下单据作托收处理",作为区别,称为"有证托收"。而一般的托收,则称为"无证托收"。由于申请人已因单证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证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  

外贸单据制作总结


  我觉得,单据制作还要遵循“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这样不容易出错。

所谓从上到下,即从一张单据的最上面的项目开始,做完上一行的项目再做下一行的项目,遇到一行有多个纵向项目,则要遵循从左到右的原则。这样,一不容易把需要改动的项目漏改;二把整张单据划分成单元小块完成制作可以提高精确度。因为我们在做单据时,每个公司都有其一套固定格式,通常每次都会套用固定格式,但在套用的同时容易出现“应该修改的项目而没有改过来”的错误。比如同一种商品不同订单批次的出口单据,往往套用相同格式、抬头、品名的单据,但由于是不同批次订单的票据在日期,数量,和编号等小方面有细微的差别,这些差别很容易被忽略。然而,只要奉行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来制作单据,并在这个原则下切实做到“心想口读眼盯笔点尺比逐行逐字母一一核对”基本上就可以避免这方面的错误。

前面是做单据的基本思路,但具体怎么做是非常灵活多变的,要视不同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外贸单据是记录整笔外贸业务的见证,应该与合同和实际相符合。在非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单据虽然没有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求严格,但也要求正确、准确、精确。

在信用证业务项下,对单据的要求很严格,除了要符合单据间的逻辑关系和国际习惯,最重要的是要符合信用证规定。这就使得审理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发票。发票是整套外贸单据中的核心单据,在制作发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最重要的是正确的输入收货人的名址,精确到标点、空格和字母。但这里的精确要以信用证为主。有时候由于开证人的疏忽,搞错了一个字母或一个空格,出于单证一致的原则,也要跟着信用证错。在审理信用证时,如果发现这种特殊的地方最好用荧光笔画出来,以示突出。

2、其次要注意唛头。唛头一般在附加条款里规定,也最好用荧光笔重点画出来。就如在周枫化工品业务中,基本上是没有唛头的,但有时也冷不丁给我规定个唛头,如果我按照以往的经验来了个N/M,就会犯一个很严重的错误。

3、大小写金额一致。周枫化工品业务量少,但订单多,因此基本上每次做单时可以套用以前的格式。有时只要稍微改动一下数量就可以了。这样就出了一个经常犯的错误: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因为把小写的金额改过来之后,很容易忽略大写金额相应改动。

4、盖章、手签。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的买家要求卖家出发票时不仅要盖章还要手签。

以上这些都是我在做发票过程中曾经犯过错误的地方,也是我学习的笔记。制作单据不是很智能的工作,但需要制作者及其的细心。我认为避免制作单据时出错,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细心再细心。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因制单失误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错误只能尽最大可能去避免,因此单据做完后并不是一了百了,还要再核实核实,以使有错可以在不可能之前及时改正。

其次是提单。提单是外贸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它是国外买家据以提货的物权凭证。提单是由船代根据托运人的海运委托书填制的,填制完毕后传真给托运人修改确认,一经备托运人确认,即可签发。所以认真填制海运委托书,可以减少提单的修改工作。确认提单的过程需要十二分的细心。要严格根据信用证真真切切地遵照“心想口读眼盯笔点尺比逐行逐字母一一核对”的要求。因为提单不想别的单据,一经签发很难更改。就像有一次,我们确认提单时,没有把一个单位cans根据信用证改成cartons,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最后只能跟客户协商,凭保函付款。

产地证制作出除了要注意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和不能晚于提单签发日期之外,去贸促会打印时,留底发票的日期一定要与产地证上的发票日期一致。因为这个问题,我还往贸促会多跑了几趟。另外就是,如果是改证重发,一定要把原作废产地证交回贸促会,才可申请新证的申请。关于产地证这个问题我深有体会,觉得对问题认识的深入,有时往往是跑出来的,即跑得多了也就明白了,且理解的深。这也就是经验的可贵之处吧。

在这里再总结一下各种单据的日期顺序:

发票>箱单>原产地证明书>商检检验证书>船公司证明>保单>提单>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

提单不得早于L/C规定的最早装运期,也不得晚于L/C规定得最晚装运期。

另外,在制作单据时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些信用证在附加条款里特别规定每张单据都必须显示本信用证的号码。

受益人证明,船公司证明的制作,要原封不动地抄写信用证的证明原句,然后再做必要修改。

海运委托书可以从简,但装运通知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特别是在FOB、CER条件成交的业务中,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买方及时安排货物保险。如果因为卖方的装运通知内容不清楚或延迟发送(一般在提单日后三天内),由此引起的损失,卖方负责。

上述这些都是我在跟侯恒学习制作单据时,她给我的指点以及自己的体会。说到底,通过这些单据制作,我觉得做外贸业务时需要很大耐心、细心及信心的。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外贸业务比较繁杂,要有耐心去接受处理;其次,外贸的每个细节都需要付诸极大的细心,才可以避免多处错,出大错,减少损失;再次,外贸要学的东西很多,遇到的新情况也不计其数,且不大容易预料,这就需要我们有信心去接受这个挑战,敢于学习新的东西,及以学习的心态去克服新情况、新困难。

总而言之,认真细致做工作,不会的不明白的就问懂的人,不断积累经验,这是最重要的。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1. 信用证过期;
2. 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3. 受益人交单过期;
4. 运输单据不洁净;
5 .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6. 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7. 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8. 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9. 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10. 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11. 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发票知识

发票
在我国出口贸易的结算中,常见的发票主要有商业发票、海关发票和领事发票,其中商业发票是每次结算业务中必不可少的单据。
海关发票
一、海关发票的作用
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一些国家的海关都规定使用一种固定格式的特别发票,即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由国外出口商填写,供本国进口商随附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海关发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国海关作为统计的资料;
2、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货物的原产地,根据对不同国家的差别待遇政策,适用不同的进口关税征收比率;
3、进口国海关凭以核查进口商品价格(通常是FOB价格)。查看是否对进口国低价倾销、虚报价格或者接受其本国补贴,以及出口商是否有帮助进口商逃税的情况。
二、海关发票的主要内容
海关发票是由有关国家政府规定的,其内容比一般的商业发票复杂。尽管各国制定的海关发票格式不同,但一般包括三大部分,即价值部分(Certificate of Value)、产地部分(Certificate of Origin)和证明部分(Declaration),所以海关发票通常被称为“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f Origin”。
海关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填写海关发票日期、地点;
2、 供货方名称及地点;
3、 收货方名称及地点;
4、 运输工具;
5、 订单(合同)号码;
6、 发票号码;
7、 货物简称;
8、 货物原产国家;
9、 货物的唛头、数量、件数;
10、 单价以及总值;
11、 各项费用详表。
三、填制海关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海关发票的填制,重点在于证明原产地和商品的FOB价值,所以,“产地”栏不能漏填。如果以CIF或者CFR成交的商品,必须正确计算运费及保险费,如果估算过高,将受进口国海关的指责,或者退回重新填写。特别是来证要求提供保险单账单,或将实际运费加注在海运提单上时,海关发票上的保险费和运费金额,必须要和实际上付出的费用一致;
第二,签字时,卖方必须以个人名义签字,要求用手签写,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章;
第三,在填制海关发票时,如果有错打以及涂改的地方,不能加盖校对章,必须由出票签字人用钢笔加注小签;
第四,海关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填写收货人。如果收货人不在货物的到达港,则应填写到达地被通知人的名称;
第五,海关发票上的金额、数量、毛净重等项目,必须与商业发票、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海关发票各栏目都必须填写,无实际内容的可注上“NIL”或者“N/A”(Not Applicable)或打虚线划掉,不能在海关发票上留有空白栏目。
第七,需提供海关发票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格式,名称也不尽相同,填制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格式仔细填制。如果格式用错,进口国海关将拒绝接受。
加拿大的“Canada Customs Invoice”,自1985年起采用新格式,把过去使用的“出口地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一栏改为“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并据此计算进口税。对于食品类货物的进口,要提供卫生内容的证明。此外,当货价超过1万美元时,除了要填制海关发票外,一般还需要填写“Form 31”声明书,这种格式的声明书可以事先要求客户寄来。加拿大海关发票要求每项都填写,如果没有相应内容填写,就在该栏中打上“N/A”或者“NIL”。在“Vendor”栏内打上出口公司名称;在“Other Reference”栏内填上合同或订单号;在“Originator”栏内填出口公司负责人姓名。
美国原规定运往美国的价值超过500美元的货物,如果属于从价征收关税的,进口时须向美国海关呈报“5515”格式的海关发票,即“Special Customs Invoice”(简称SCI),现在已经取消,只要求在商业发票上注明FOB价格即可,但来证如果有相关规定的,仍需照办。
当向美国出口棉布、棉涤纶、人造棉布时,还需提供“5519”格式(即Invoice Details for Cotton Fabrics and Liners)的海关发票,这个格式主要用来表示棉纺品的组织结构,因此,有些美国人称其为棉纺织物组织结构单(Cotton Construction Sheet)。其中要填明每平方码盎司重量、平均纱支数、织造方式等,难度较大。如果向美国出口鞋类产品,一般还需要提供“5523”格式的海关发票。
向新西兰出口货物要填制“59A”格式(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 to New Zealand)的海关发票,按照格式上规定的内容填写即可。
领事发票
一、领事发票的作用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是出口商根据进口国驻在出口地领事所提供的特定格式填制,并经领事签证的发票。对于领事发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如允许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由进口国驻出口地的领事签证(Consular Visa),即“领事签证发票”(Consular Legalized Invoice)。
领事发票(包括领事签证发票)的作用:
1、作为课税的依据;
2、审核有无低价倾销情况;
3、证明出口商所填写的货物名称与数量价格等是否确实;
4、增加领事馆的收入(因为签证时领事馆要收取签证费)。
如果进口国在出口地没有设立领事馆,出口商则无法提供此项单据,这样只能要求开证人取消信用证所规定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发票的条款,或者要求开证人同意接受由出口地商会签证的发票。
二、领事发票的主要内容
领事发票格式不一,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2、出口地(港);
3、目的地(港);
4、运输方式;
5、品名、唛头与包号;
6、包装的数量、种类;
7、货物的毛重、净重;
8、货物的品质规格;
9、货物价值与产地。
三、填制领事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1、当来证规定要提供这种发票时,受益人要考虑是否能做到,签证费用由何方负担,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2、填制领事发票时,注意有关内容应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相符;
3、发票内必须注明所装运的货物的制造地(或者出产地);
4、注意核发的领事馆是否与来证规定相符;
5、领事发票的日期不应迟于汇票和提单的日期。

商业发票
一、定义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是出口公司对国外买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方面内容的清单,供国外买方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报关完税使用,是所装运货物的总说明,虽然发票不是物权凭证,但如果出口单据中缺少了发票,就不能了解该笔业务的全部情况。
二、商业发票的作用
1、发票是交易的合法证明文件,是货运单据的中心,也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2、 发票是买卖双方收付货款和记账的依据;
3、 发票是买卖双方办理报关、纳税的计算依据;
4、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供汇票的情况下,发票代替了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5、 发票是出口人缮制其他出口单据的依据。
三、信用证中有关商业发票的具体条款示例
信用证商业发票条款示例:
1)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2) Beneficiary’s 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five folds.
3) Commercial Invoice in 8 copies price CIF Bangkok showing FOB value, freight charges and insurance premium separately.
四、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与缮制
(一)、发票编号(Invoice No. …)由各公司统一编号。
发票作为中心票据,其他票据的号码均可与此号码相一致,如:汇票号码、出口报关单号码及附属单据号码等一般均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地点及日期(Place & Date)
出票地址和日期通常在发票右上角联在一起。
1、出票地址应为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所在地,通常是议付所在地;
2、在全套单据中,发票是签发日最早的单据。它只要不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不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即可。
(三)、合同号(S/C No.)
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上列明的一致,一笔交易牵涉几个合同的,应在发票上表示出来。
(四)、信用证号(L/C No.)
当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填写信用证号码。若信用证没有要求在发票上标明信用证号码,此项可以不填。当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时,此项不填。
(五)、收货人/抬头人(Consignee)
此栏前通常印有“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等。
抬头人即买方名称,应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严格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即将信用证的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填入此栏。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申请人名字则用汇票付款人。总之,按信用证缮制。
例如:信用证申请人为ABC Co.Ltd., New York,但又规定Invoice to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 XYZ Co.Ltd., New York,则发票的抬头打后者。
(六)、起运及目的地(From…To…)
起讫地要填上货物自装运地(港)至目的地(港)的地名,有转运情况应予以表示。这些内容应与提单上的相关部分一致。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则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Qingdao To New York. U.S.A. W/T Shanghai
(七)、唛头及件数(Marks and Numbers)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1)客户名称缩写(如不用客户名称,可以由发票号码/合同号码/订单号码代替);
(2)目的港;
(3)件数。
注意事项:1、如果无唛头,可以打上N/M(No mark);
2、发票中的唛头应与提单上的唛头相一致;
3、如果来证规定唛头,可按照来证缮制。
(八)、数量及货物描述(Quantity and Description)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发票对货物描述应严格与信用证的描述一致。如属托收方式的,发票对货物的描述内容可参照合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填制。
货物描述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四个主要条款: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包装条款、详见合约(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出现已在合约中订明的内容)。
例如: 2,500 Doz Gloves, Article No. FS23, Packed in 12 Bags, as per contract No.331
1 2 3 4
有时候来证在有关货物内容引导词的引导下,还包括其他不属于这一类的内容,如有关价格、装运等条款。在制单时,应把这些内容分别填写在合适的单据和栏目中。
信用证引导货物内容的词或词组主要有:
1、 Description of goods;
2、 Covering shipment of;
3、 Description of merchandise;
4、 Covering the following goods by;
5、 Covering Value of;
6、 Shipment of goods.
填写数量及货物描述时应该注意:
1、缮制发票时,数量必须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数量,做到单证一致。尤其当信用证只给定界限时,例如:“Not Exceed 20000M/T,Minus 5% Quantity Allowance.”在这样的条件下需要注明实际装运数量。
2、如果信用证规定或者实际业务需要,一批货物要分制几套单据,则每套单据应缮制一份发票,各发票的货物数量之和应等于该批货物的总货物数量。
3、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了一定的增减幅度,则每批货物应该按照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
4、按《跟单信用证No.500>规定:“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字样,允许增减10%;散装货,即使数字前没有“约”字样,也允许增减5%;但以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则不适用。
5、对成交商品规格较多的,信用证常规定:“AS PER S/C NO. …”,制单时须分别详列各种规格和单价。
6、当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如托收)时,货物内容应与合同内容一致。
(九)、单价(Unit price)
单价包括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和贸易术语四部分,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则应与信用证一致。发票金额应与汇票金额相同,且不能超过信用证总金额。
在商业发票正中下方,通常印有“有错当查”(E&O.E.),即“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错误和遗漏除外),表示发票的制作者在发票一旦出现差错时,可以纠正的意思。
例如:USD60 PER SET FOB DALIAN
注意事项:1、发票的单价必须与信用证上的单价完全一致;
2、一定要写明货币名称、计量单位;
3、贸易术语是关系到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费用负担问题,同时也是海关征税的依据,应正确缮制。
(十)、总值(Amount)
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货物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1、实际制单时,来证要求在发票中扣除佣金,则必须扣除。折扣与佣金的处理方法相同,例如:来证要求“From Each Invoice 8 Percent Commission Must Be Deducted”,且总额为“USD20000.00 FOBC8 OSLO”,则填在价格栏中的金额的计算如下:
FOBC8 OSLO USD20000.00
—C8 1600.00
FOB OSLO USD18400.00
有时证内无扣除佣金规定,但金额正好是减佣后的净额,发票应显示减佣,否则发票金额超证。
有时合同规定佣金,但来证金额内未扣除,而且证内也未提及佣金事宜,则发票不宜显示,等贷款收回后另行汇给买方。
另外,在CFR和CIF价格条件下,佣金一般应按扣除运费和保险费之后的FOB价格计算。
2、有时,来证要求在成交价格为CIF时,分别列出运费、保险费,并显示FOB的价格,制单时可按照如下格式填写。
例如: TOTAL FOB VALUE $20000.00
FREIGHT $1200.00
INSURANCE $900.00
TOTALCIFVALUE $22100.00
如来证上有过分苛刻的要求,可要求对方修改条款。
(十一)、声明文句
信用证要求在发票内特别加列船名、原产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声明文句,制单时必须一一详列。常用的声明字句有:
1、 证明所到货物与合同或订单所列货物相符。
如: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named have been supplied in conformity with Order No. 123.
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与第123号合同相符。
2、 证明原产地。
如: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bove mentioned goods are of Korean Origin.
或者: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named herein are of Korean Origin.
兹证明所列货物系韩国产。
3、 证明不装载于或停靠限制的船只或港口。
如: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mentioned in this invoice have not been shipped on board of any vessel flying Japanese flag or due to call at any Japanese port.
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不装载悬挂日本国旗或驶靠任何日本港口的船只。
4、 证明货真价实。
如:We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in all respects true and correct both as regards to the price an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referred herein.
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在价格和品质规格各方面均真实无误。
5、 证明已经航邮有关单据。
如: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wo copies of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have been airmailed direct to applicant immediate after shipment.
兹证明发票、装箱单各两份,已于装运后立即直接航邮开证人。
(十二)、出单人签名或盖章
商业发票只能由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出具。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果用影印、电脑处理或者复写方法制作出来的发票,应该在作为正本的发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的字样,并且由出单人签字。
“UCP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不必签字,但有时来证规定发票需要手签的,则不能盖胶皮签字章,必须手签。对墨西哥、阿根廷出口商品,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也必须手签。
五、商业发票缮制的注意事项
1、在实际业务中,常常出现一张发票中有多种货号的货物内容,要求在缮制发票时,格式整齐。每一货号的货物内容和总数排列有序,应该做到横排是每一货号的货物内容,竖排是各货号货物内容的总和。
例如来证要求如下:
LC No. 25640254
APPLICANT:xxx
BENEFICIARY:CHINA NATIONALTEXTILE IMPORT & EXPORT CORP

COVERING:
COTTON CLOTHING
120 PCS ART 2300/11 AT xxx USD 50.00
200 PCS ART 2351/12 AT xxx USD 62.00
100 PCS ART 5424/02 AT xxx USD 45.00
300 PCS ART 7412/05 AT xxx USD 55.00
350 PCS ART 6251/09 AT xxx USD 60.00
150 PCS ART 1546/02 AT xxx USD 45.00
CARTONS TO BE MARKED WITH STYLE NUMBER, SIZE AND QUANTITIES. TERMS OF DELIVERY: CFR C8 GOTEBORG AWEDEN
上述有关货物内容包括6个货号、单价、数量不完全相同的货物。发票中的唛头应该与提单、托运单保持严格一致,如果无唛头,就填上“N/M”。
CHINA NATIONALTEXTILE IMPORT & EXPORT CORP
INVOICE
ORIGINAL
TO:
No.:568451FH
DATE:5/4/2005
L/C No.:25640254
CONTRACT:545-24
FROM:DALIAN TO:GOTEBORG, AWEDEN W/T HONGKONG
SHIPPING MARKS QUANTITIES&DESCRIPTIONS UNIT PRICE AMOUNT
STYLE NO. 3512 COTTON CLOTHING CFR C8 GOTEBORG
GOTEBORG PERPC
QUANTITIES
ART 2300/11 120 PCS USD 50.00 USD 6 000.00
ART 2351/12 200 PCS USD 62.00 USD 12 400.00
ART 5424/02 100 PCS USD 45.00 USD 4 500.00
ART 7412/05 300 PCS USD 55.00 USD 16 500.00
ART 6251/09 350 PCS USD 60.00 USD 21 000.00
ART 1546/02 150 PCS USD 45.00 USD 6 750.00
--------------------------- -----------------
                1 220 PCS USD 67 150.00
LESS C8 USD 5 372.00
TOTAL USD 61 778.00
CHINA NATIONALTEXTILE IMPORT & EXPORT CORP.
六、小结
某些国家的海关,规定一种固定格式的发票即海关发票,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供本国商人(进口商)随附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凭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其内容较一般商业发票复杂。尽管各国制定的海关发票格式不同,但一般包括三大部分,即价值部分、产地部分和证明部分。
领事发票是出口商根据进口国驻在出口地领事所提供的特定格式填制,并领事签证的发票。如果进口国在出口地没有设立领事馆,出口商则无法提供此项单据,必须要求开证人取消信用证所规定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发票;或者要求开证人同意接受由出口地商会签证的发票。
商业发票是出口公司对国外买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方面内容的清单,供国外买方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报关完税用,是对所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在缮制发票时,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以下项目:发票的签发人、抬头人、品名、数量、单价、总金额。

进口制单哪些事项必须注意

进口制单哪些事项必须注意1. 场地号若为宁波海关报关选"宁波 海关 ",在输单结束后保存单子后会产生宁波关区的报关单号码014xxxxxx,若为北仑海关报关报就选"北仑海关"(默认值),保存单子后会产生北仑关区的报关单号码04411xxxx。 镇海或机场同理。

  2.申报编号在输单的时候是不用输入的,报关号会在保存后产生,只有在修改或调用以前的单子时才输入号码,回车后会跳出该单的信息。

  3.备案号是输手册号码或免表号码的,输入后会跳出手册或免表的信息。

  4.出口口岸不论是哪里报关,从哪个口岸进口的就输哪个口岸的代码,例北仑口岸进口的就输北仑口岸(3104),宁波三区码头进口的就输宁波口岸的代码(3101),镇海码头进口的就输镇海的代码(3103),机场进口的就输机场的代码。

  5.合同号必须按进口合同上的合同号码填写,有免表是合同号是根据免表信息自动跳的,但也需要与实际的合同相符,若不符两者之一必须要修改。

  6.进口日期按小提单上的进口日期输入格式为YYMMDD,若输单的时候还没有小提单,可以回车,默认为当天的日期,等小提单到后在修改。应在拉出来的样单上注明。

  7.申报日期不用输入,计算机会自动产生。

  8.经营单位输入出口单位的10位数编码,若10位数编码没有,也可以输入中文,但要绝对准确,不然在其后的方框内不能跳出10位数编码。若不能跳出,该经营单位的中文输入无效。

  9.提运单号输入小提单的号码,要仔细,因为计算机是不会校对提单号的,字母数字又长, 报关员 校对时也较难对出。若当时还没有小提单,可先输入大提单的号码,然后在样单上注明。

  10.收货单位通常和经营单位一样,可以跳过(因为在输10位数编码的时候,它会一同跳出),当货主提供了内销协议的时候需输内销合同的买方单位名称。此处允许跳不出10位编码。

  11.目的地会根据收货单位的10位数编码自动跳。

  12.运输工具按实际的运输方式填,海运的填输江海运输(2)

  13.船名航次输小提单上的船名航次,通常没有空格,/用来区分船名和航次,航次通常没有V。输完后回车,不要多按,只按一下,看计算机是否会跳过。若跳出一个对话框,提示你的进口日期错,应该为某年某月某日(他的格式为YMMDD比实际输的少一位)说明输入的信息基本没问题(也有可能日期是错的),若计算机提示船名航次错,要仔细检查是否输错,如果确实按小提单上的一样但还跳不过,也是有可能的(计算机内还没有该船的信息),在拉出后的 报关单 上注一笔以提示报关员。

  14.申报单位输我司代码。

  15.监管方式即贸易方式,按贸易的实际性质填写通常为一般贸易(110),另有其他免费进口(3339),修理物品,退运货物等,还有的贸易方式通常是按手册等计算机会自动跳出,不用修改,跳过就行了。

  16.征税比跳过

  17.起运地输起运港(注意是PORT OF LOADING不是PORT OF RECEIPT)所在的国家。

  18.装货港输起运港,如果起运港跳不出(说明不是法定港口),输入该港口所在的国家代码。不确定是否为法定 港口 或国家时可以在输单网站首页上查询。

  19.征免性质要和贸易方式对应,一般贸易通常为一般征税(101),进料对口对应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对应来料加工。

  20.纳税方式跳过

  21.许可证号通常是没有的,只有那些货物进口必须要许可证的,输入货主提供的许可证号码(例如:汽车)

  22.批文号不填跳过

  23.成交方式按发票或合同实际成交的方式填写 FOB (1),CNF(2), CIF (3)。

  24.运费/率若为 FOB ,则需输入运费,格式有3种,总价率为:货币代码/总价率/1(可以缩写为总价率;单价率为:货币代码/单价率/2;实际总金额为:货币代码/实际总金额/3

  25.保费/率若为CNF,或 CIF 成交的必须输入保费,格式和运费一样

  26.杂费/率通常没有,跳过,若有的话输入格式同上

  27.件数输小提单上所显示的件数

  28.包装种类按实际包装输,木箱(1),纸箱(2),桶装(3),散装(4),托盘(5),包(6),其他(7),也可以直接输入中文或英文(不一定要和代码所对应的词一样)

  29.毛重按小提单上的毛重填,若有小数应到终端上查舱单信息确定,若不是一千克计量的要折算成千克

  30.净重按发票装箱单的重量填,若不是一千克计量的要折算成千克

  31.随附单据输该单所有的HS编码所要求的监管条件的代码,例Ba,此方框内,不得输入任何其他符号。若输单是不知道监管条件,暂时可不输,但在整票单子输完后保存时,计算机会提示,此时一定要注意,必须输入计算机所提示的监管条件的代码,即使当时还没有证件的号码。可以输一些明显是错误的数字或字母,以便 报关员 在校对是能很容易的发现。(除非是那些非必要的监管条件代码可以不输,比如说有些HS要提供配额G,但配额是和出口的目的国有关,有些国家需要,有些则不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单确实是不用该监管条件的可以不输)

  32.报关员输报该单的报关员的号码,千万不要输错,因为报关员通常不会校对这种信息

  33.备注栏输证件栏内输不下的证件号码,或货主要求的内容。

  34.证件栏必须按随附单据栏里的监管条件输入证件号码:监管代码加冒号加证件号码,例B:380100203001234。有多个监管代码时,通常空开一格后输下一个,输不下时,可以把监管代码输在证件栏里(也是必须的),把证件的号码输在备注栏里。证件栏内的证件代码一定要和随附单据栏对应,否则计算机会在保存的时候提示,即使当时没有证件,也应输入证件的代码,例A:xxxxxxxxx。该栏内不得输入任何不符要求的代码,例如全角符号是不允许的。


单证中英文对照表汇总










《外贸单证实务》学习及单证员考试重点知识点
一、概述
1、外贸单证的含义及分类?

2、出口单证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3、出口单证工作的重要性?

4、单证国际标准或代码?

二、外贸业务基础知识(《国际贸易实务》里的主要内容)

5、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

6、合同生效的条件?

7、外贸合同的形式?

8、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1)“约”量的规定;(2)溢短装条款

9、商品数量条款中的计量单位中英文、计量方法、度量衡

10、运输包装作用、种类及包装单位中英文

11、唛头(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的构成及作用

12、中性包装

13、贸易术语种类及含义;《INCOTERMS2010》内容

14、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与换算

15、佣金与折扣;换汇成本计算

16、国际结算中的三种票据;汇票的所有知识

17、国际结算的三种方式的含义、中英文及操作流程;合同中的结算条款

18、L/C的所有知识

19、国际运输中的班轮运输的特点、运费计算;主要航线、港口

20、合同中的运输条款规定

21、两大保险条款及其险别分类

2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23、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24、检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机构

25、不可抗力及仲裁

三、外贸单证

26、L/C的所有知识

27、UCP600主要条款

28、各种单证的名称、作用、分类

四、实操

29、根据合同审核LC;LC修改函

30、根据合同填写托收项下的单证

31、根据LC填写各种结汇单据

32、根据LC、合同及有关资料填写:托运单、报检单、报关单、核销单、出口许可证等


五、学习要求

1、看书(单证实务、国贸实务及相关课外联系书)

2、利用“南岛主论坛”,多看里面的“单证员考试”“国际商务”栏目里的帖子资料、练习题、复习考试题

3、坚持每天多背诵LC主要条款英语;国际运输、集装箱等相关英语及缩写;英语函电英语

4、实操部分多联系快速英文打字

5、边学边做题,有问题找同学或南岛主沟通

外贸单证工作要点

工作主线:合同、信用证、单据 这是一条贯穿整个国际贸易程序始终的主线。

交易的双方在从事贸易活动时首先应订立合同以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如果是信用证付款方式)由买方向本国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由后者向出口受益人开出信用证,然后买卖双方就以信用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来具体履行各自的义务,实践中履行义务多通过单据的形式实现。

这条主线可简记为“3Cs”:S/C(合同)———L/C(信用证)———DC(单据)
工作过程:制作、审核、提交 。任何一个环节的单证工作都可以缩略为上述三方面,该工作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信用证、有关惯例、规定和买卖货物的原始资料。

第一、制作单据。单据不同的出单人各异:发票、箱单、汇票等由卖方做;运输部门通常会配合出具提单、运单、船证等;货物的保险手续则一定由保险公司办理,这就要求相关各方应密切协作,按要求顺序出单。

第二、对制作完成的单据应严格审核,审核的一般过程是:制单人及其所在公司内部先自行核实,确认所做单据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向本国银行/相关部门提交,银行有关部门将结合信用证等对单据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核,如单、证内容表面一致,银行将通过一定方式把全部单据寄国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付款行),付款行审核后如无异议即履行付款义务,买方从付款行赎单前也要对单据进行审核,所以审核单据从出口方、出口银行、进口银行和进口方之间一直在进行。

第三、如果单据的制作和审核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的种类、份数提交合格单据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

基本单据:发票、箱单、提单 。一笔业务不管内容繁简,当事人位于哪个国家,有关当事方通常都会要求出口方提交这三种单据。如交易条件不同,要求的单据种类也可能有所增减。比如CIF条件下出口方有义务提供保险单,如所出口的商品是法定检验商品,应有相应检验证;作为支付工具的汇票也不是每笔交易都需要的,有些业务根本不需要使用汇票;如果是易货或边境贸易,当事人一手钱,一手货,可能不需要单据或只有发票即可,所以单证从业人员对这三种单据必须认真对待、了如指掌。

单据类型:官方、商业、金融。 单据的分类有多种,上述分类主要是从出单人和单据的作用角度进行划分的。

官方单据,主要指由官方机构核发的单据,诸如进出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原产地证和海关、领事发票等;

商业单据,主要是由进出口商、运输部门、保险公司等制作并提供的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保单、受益人证明、装运通知等在内的各种常见单据;

金融单据,用于取得货款,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此外,单据还有下列划分方法:从贸易环节角度单据被分为:货物单据、托运单据、报关单据、保险单据、结汇单据、核销单据、退税单据、(如发生争议)争议索赔单据等;从进出口角度讲有进口单据和出口单据。

主要当事方:卖方(受益人)、买方(申请人)、第三方(银行/海关/运输部门等)。

国际贸易中的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多个当事人,但都可以概括为三方:出口方(受益人)、进口方(申请人)和某个第三方,所有单据的制作、流转都是围绕这三个人进行。比如在办理保险手续时,根据交易条件的不同,可以由买方(FOB、CFR)或卖方(CIF)向第三方保险公司办理相应事宜。

付款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贸易实践中可以使用的付款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延期和分期付款、国际保理和包买票据(弗费廷)等,不管使用哪种方式付款都必须提交相应的单据。

付款方式不同,所要求的单据的种类、份数、交单方式都会有所区别。

例如,在汇付中的电汇/信汇方式下,使用的主要单据是通过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的《付款委托通知书》;

在托收中的D/A条件下,从理论上讲所有专家同一口径:不宜采用,但实践中基于买方市场的现实,许多公司在按此条件进行货款收付,且有些业务中的单据并非通过托收银行而是直接寄买方,当然这只能在出口方能够掌控风险的范围内进行;

信用证的特点之一是单据买卖,其对单据的要求更是遵循“严格一致”的原则。

常涉术语:FOB、CFR、CIF 。国际贸易中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交接、风险和费用等责任的负担问题,通常都会在合同中采用某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三种只适用海运的术语最为常见。术语不同,出口方向银行或进口方提交的单据是有区别的。根据IN鄄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条件下,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许可证和证明履行合同义务的通常单据/电子信息;CFR条件下,则明确提出应提交在目的港提货或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实践中特别强调此术语下出具并发送装运通知这份单据的重要性;CIF条件下提交保险单则成了出口方的法定义务。

适用范围:对内、对外、内外均可。 与国际贸易活动有关的各种单据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有些只在国内流转(报关单、核销单、货物出运委托书、开证申请书等);对外使用的结汇单据的制作要求相对较高,且必须英文制作;还有一些单据既可用于国内,又可对外出具,像发票这种国际贸易核心单据,对外结汇必须提交,对内办理产地证、保险、报关、检验、核销、退税、记帐等手续时也是必备单据。

时间衔接:相同、早于、晚于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单据众多,各种单据的出单顺序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单据之间的时间必须满足有关合同/信用证/惯例的要求,且先后顺序应合理、符合逻辑性。就两种单据的出单时间先后比较看有相同、早于和晚于三种情形。例如,保险单必须在提单之前或最晚与提单同一天出具;产地证的出单时间应早于发票的时间;报关放行通常应在货物装运前24小时完成;装运通知一般应在装运当天对外发出等。 重要期限:LC到期日、装运期、交单期在LC付款条件下,应正确理解到期日、装运期、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必须按合同/信用证/惯例完成三个规定时间内要求完成的工作。例如,在LC只规定到期日而没有规定装运和交单期的情况下,受益人应按UCP600规定最晚在LC到期之前完成货物的装运,并在运输单据出具后21天内向银行交单,但不应晚于LC规定的有效期。

份数表达:FULL SET OF,COPY/FOLD,IN DUPLICATE等国际贸易中的任何一种单据都有具体提交几份的规定,较多使用的短语有FULLSETOF(3/3,2/2SETOF)表示全套的的意思;使用COPY/FOLD,比如可以说“COMMERCIAL INVOICE IN 3 FOLDS”、“PACKING LIST IN 2 COPIES”等;还可以用介词短语表示:从一式两份到一式十份英语中均有固定短语,像IN DUPLICATE(两份)、IN TRIPLICATE(三份)、IN QUADRUPLICATE(四份)、IN OCTUPLICATE(八份)等,且至少应含有一份正本;如没有对某种单据的份数提出要求,一般可以只提交一份;如明确提出正、副本的份数,应按规定制作、提交。

单据形式:统一印制、自制、电子单据任何一种单据都体现为一定的形式。从实际业务角度讲,官方单据多为统一印制,像一正三副的GSPFORMA(格式和内容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统一的)、一式三联的核销单(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海关规定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等;出口公司、运输部门、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出具的单据格式、内容多自定,但相差不大;

电子单据则主要指EDI,目前我国电子单据发展最完善的是“金关”工程、网上许可证和配额申领等。清晰脉络:业务环节、办证步骤、单证流转单。 证从业人员必须清楚各种单据产生的脉络。

一般而言,首先应明确某单据产生的业务环节,其次应清楚该单据的办证步骤,第三是单据出具后的流转过程。例如在办理托运事宜时,其业务发生在运输环节中,在办理相关单据时的步骤和流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这样一个顺序:S/C(合同)———L/C(信用证)———B/N(托单)———S/O(装货单)———M/R(大副收据———杂货运输)或D/R(场站收据———集装箱运输)———B/L(提单)———D/O(提货单)。

特别注意:客检证、使领馆认证、有特殊要求的单据实际工作中,大家可能有这样的体会:出口商有时很难处理某些国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的一些单据要求。

比较典型的情况有:

第一、客户检验证的问题。这种要求多数是有情可原的:因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买方为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在货物装运之时或之前,由自己派驻出口国的代表或机构对货物进行实地检验、核实并出相应证明,这样的合理要求应得到卖方的配合。所以对客检证应加以区别,能做到的一定予以满足,做不到的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取得对方的谅解或要求对方修改;

第二、单据认证。近些年来较多地出现在中东或非洲某些客户开立的信用证中,对这样的要求,我们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宜早不宜迟(使、领馆认证应考虑出口地是否设有相应机构)、能做到的一定照办(如不满足对方要求,出口商就会失去一个贸易机会和贸易伙伴)、成本核算中应事先考虑这笔费用(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元)

第三、特殊单据的要求。主要是不同于发票、箱单等正常单据以外的单据。例如美国海关要求的电子舱单自动申报(AMS)的规定、海关发票、非再加工证明等。使用语言:英文、中文、第三国语言提交的单据所使用的语言应符合信用证或有关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数单据都以英语制作。 但某些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南美)国家可能会在订立合同或开立信用证时要求某些单据的品名或单据上的某些要求以法语形式显示,这种要求通常应得到满足;来自日本的信用证也可能提出以日语标明某些内容,我们同样应做到;在CCPIT对外出具的证明书上通常都有中、法两种文字;港、澳地区的客户要求在某些单据上列明商品的中文名称也是正常的要求;中英文对照的保险单和许可证等是能够被接受的;国际铁路运单以俄、中两种文字显示也不足为怪。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要点”并非单证工作的全部,有些业务内容和环节涉及的单据制作包括多个要点,大家在单证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举一反三,绝不可三心二意、一问三不知,学习、应用有关业务知识时刻铭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遇到从未接触过的情况时应三思而后行。


D/P,D/A,T/T,L/C,的操作流程和风险分析


一.预付货款方式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全额人民币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代理费等,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说明:
  ⑴付汇金额大于3万美元,不管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15%都要求出具银行保函。
  ⑵付汇金额大于10万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的15%,要求出具银行保函,并去外管局作备案。
  ⑶如预付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5%,需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二.即期电汇付款方式
  ㈠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在对外付汇前支付全额人民币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7.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三、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开证保证金。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对外开立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货款以及代理费。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放货。
  
  四.远期信用证方式
  (一)结合授信
  注释:考虑国内银行间款项划转的时间以及进出口公司向银行购汇的时间,进出口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授信期限短于远期信用证期限。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开证保证金、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对外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客户获得进出口公司提供的83-85天的授信的情况下取得货物。
  7.在授信期限到期前,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对外付款人民币收款通知。在授信期限内,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8.在远期信用证期到期日,开证银行向供货商支付外币货款。
  如果客户在授信期限内,不能按期向进出口公司付款,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进出口公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责任。此10个工作日内客户必须承担拖欠金额的罚息(拖欠金额的0.05%/天),同时代理进出口公司将暂时停止给与客户授信。10个工作日内如果客户不能履行付款责任,进出口公司有权选择进入法律程序。
  (二)不授信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开证保证金、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对外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根据货物的需要量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货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
  7.在货存保税库期间,每间隔15天,客户应按库存货值的5%追加保证金。
  8.代理费、保税库运作费等费用,在最后一批货物放货时随相应的税款和货款一并支付。
  9.在远期信用证期到期日,开证银行向供货商支付外币货款。
  远期信用证模式的优势:
  1、客户将获得更多的资金周转时间,缓解资金的压力。
  2、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助于消除厂商对于资金能否按时回流的顾虑,促进厂商与客户开展更深入、更广泛的合作。
  信用证模式的有关说明
  1.由于进出口公司是信用证的申请人,承担对国外付款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不因为国内用户没有履行支付人民币货款的责任而免除。所以,除了授信模式以外,进出口司在放货以前必须收到相应的货款。
  2.在即期信用证的模式下,在购销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应规定:‘国内用户要在国外议付前两天或提货前两天(以先者为准)将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给进出口公司’的字样。因为有可能出现国外议付早于到货或国内用户提货的情况。
  如果国外议付在前,并且在银行划走相应款项前,国内用户的人民币款项没有进入进出口公司的帐户,那么从银行划走相应款项之日起开始计征垫款利息。
  3.开证保证金:(一般情况下为合同人民币金额的30%)
  如果国内用户不支付货款,虽然进出口公司掌握货权,但也要承担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因此要收取开证保证金。只有在客户将货物提走时,开证保证金才能冲抵做货款。如果是分批提货,保证金可以按提货的货值成比例递减。
  4.办理远期信用证付汇备案的材料:
  ⑴信用证(盖银行预留印鉴) 开证银行盖公章确认。注意:每张都要盖!
  ⑵合同
  ⑶许可证
  以上三种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同样要盖公章。
  ⑷申请表  盖公章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银行开证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是有简有繁。但是从一般原理来分析,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和手续,这在业务中称之为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即:
一:进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二:进口人先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按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讲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五: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七: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八: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九: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十:开证行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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