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主要有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委。他们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监管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关税,国际汇率的分析等各个方面。 一、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中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组织机构上可分为3个层次: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设立在全国的313个隶属海关。此外,我们还拥有坐落于上海和秦皇岛的2所海关学校,并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48000余人,监管口岸247个。 中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6个在京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1个派驻机构和3个驻外机构。现任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中国海关奉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 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建于1998年3月,系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而成,为副部级政府部门。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相对独立的机构其职能并没有改变。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二)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三)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五)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六)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七)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八)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和分析,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 (九)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十)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十一)开展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外经贸委 外经贸委全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现在中央机构改革中已整改成为商务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行政区对外经贸发展战略和各项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外经贸企业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建设,监督和管理直属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研究制定吸引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负责外商投资及加工贸易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注:报关主要涉及程序) (四)研究制定本行政区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年度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政区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协调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招标。 (五)归口管理派驻国(境)外的贸易机构和在境外兴办的各类企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协调管理本行政区承担的援外项目、国家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联合国和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负责与国际友好城市及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经贸合作工作。 (六)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对外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权限内的技术贸易合同,指导技术出口工作,归口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引进技术再出口项目。 (七)负责本行政区各类企业对外经营权的审查申报工作,申报或审批外商、港澳台商常驻本行政区代表机构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和指导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及境外来展,审批经贸出国(境)团组。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布局和管理办法,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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